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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拆迁款175万 北京一女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21 01:36:15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北京一女子刘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故意转移拆迁款175万,7月14日,该女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女子代父售卖宅院 约定拆迁款归买家

  刘先生在北京房山区长阳镇某村有一处宅院,2004年10月1日,刘先生的女儿刘某将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卖给了张女士,后张女士又转让给苏女士,苏女士出资对该宅院进行建设。2017年,该宅院拆迁。

  

  2017年12月30日,刘某以刘先生的名义与张女士、苏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宅院由刘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张女士、苏女士无关;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75万余元归苏女士,刘先生在得到补偿款的当日,应在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苏女士,刘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补偿款;而安置平米数即安置房40平方米及协议奖励20平方米归刘先生所有,与苏女士和张女士无关,苏女士和张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该安置房平米数。

  175万到账被转移 买家诉至法院索还

  2018年2月12日,刘先生得到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同年2月23日,其将175.1万元转账至女儿刘某爱人的账户中。

  经苏女士多次催要拆迁款,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苏女士遂诉至房山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及刘先生给付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父亲刘先生的名义签订涉案《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协议书》应对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刘先生应当按照涉案《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苏女士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26日,房山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刘先生、刘某于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苏女士175.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多次取现转移拆迁款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2年

  判决生效后,因刘先生、刘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苏女士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刘先生去世,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谈话,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刘某一直拒不履行。

  经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后刘某为逃避执行判决,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8日,2019年4月25日,将175万余元拆迁款分批取现转移。

  2019年11月26日,房山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但刘某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最终,2022年,房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07/t20220715_1636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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