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红因发现其养老及医疗保险与工龄不符,且其曾因保险缴纳问题多次向被害人武某(该单位后勤部主任)反映,要求解决无果,所以怀恨在心,萌生杀死武某的想法。被告人王某红将一把菜刀藏于衣服口袋里,独自一人进入武某的办公室,二人再次理论未果后,被告人王某红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菜刀朝武某头、面、颈部砍了数刀,武某在反抗过程中跑离办公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武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法官寄语
本案中的被告人因自身利益未得到妥善处理,因而与单位负责的同事发生冲突,萌生杀人的想法,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故意杀人行为显然是对这一规则的极大挑衅,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应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遇到问题时,要冷静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切勿通过极端行为宣泄情绪,给自己造成终身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忻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