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777499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遂生效。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害人参与投资王某某的放贷生意获取一定收益。王某某逐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开始虚构事实,谎称自己已与“陈氏诊所”店谈好,可以入股十万元、每年获得分红,带被害人投资“陈氏诊所”;谎称自己认识一个领导可以一起开茶叶店,带被害人共同投资茶叶店; 谎称已与蔡家岗李郢孜华为手机店谈好,答应给其二人入股,带被害人投资蔡家岗李郢孜华为手机店;谎称带被害人到合肥一起开华为手机店,在实际未租赁该门面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谎称店面已租好,以支付保证金、租金、装修款、进货款的名义,让被害人投资付款,甚至注册新微信号假装华为经理跟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继续给他打钱。本案中,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77499元。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已达到安徽省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