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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上头电子烟”不是烟!

发布时间:2022-06-20 20:48:36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近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涉嫌贩卖新型毒品案件。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280元一支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6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加价出售,从中获利。

  “我在卖电子烟的时候不知道它里面含有毒品啊,要知道是毒品我肯定不会去碰的……”面对办案检察官的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其明知贩卖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全部案件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收集了书证、同案人供述、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最终承认了检察机关拟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叶集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检察官以案释法,详细说明新型毒品正借助电子烟的外衣进行扩散,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危害。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是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内含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属于新型毒品。2021年5月11日,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吸食“上头电子烟”的危害

  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强于普通大麻4-5倍,有的甚至强于几十倍。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比普通大麻更容易上瘾,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长时间吸食“上头电子烟”会产生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最终成为毒品的奴隶。吸食“上头电子烟”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容留他人共同吸食的,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所售“上头电子烟”有致人成瘾、刺激神经的作用而贩卖给他人,经鉴定电子烟中确含有合成类大麻素的,无论贩卖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识别和防范“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常常出现在娱乐场所中,往往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吸食,吸食者大多为年轻人。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线上方式推广售卖,在其产品简介中常常包含“上头”“飞行”“快感”“大脑”等字眼,并配以负面、晦暗的表情或图片。价格上,往往是正常电子烟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检察官提醒: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毒品的巨大毒害性,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坚决抵制毒品侵害。同时,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尽早戒烟,不给毒品犯罪任何可乘之机。(王谋坤)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05/06/content_87136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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