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为买房,实为借贷”的民事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3日,某售楼公司(出卖人)与吴某某、石某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售楼公司将开发的82幢3单元105房出售给吴某某、石某某,房屋总价款为106万元,付款方式为支付首付款32万元,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等。当日,吴某某、石某某支付首付款17万元,并向某售楼公司出具15万元的借据;某售楼公司为吴某某、石某某分别出具17万元和15万元收据两份,其中,17万元的收据中收款方式为定金1万刷卡16万,15万元的收据中收款方式为空白。后吴某某、石某某向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2016年9月1日,某售楼公司配合吴某某、石某某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此后,某售楼公司多次向吴某某、石某某催要欠款未果,遂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售楼公司虽未实际向石某某、吴某某交付该15万元借款,石某某、吴某某也未实际向某售楼公司支付首付款中的15万元,但双方均认可首付款中的15万元系石某某、吴某某以借条的方式支付,即因该15万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最终判决吴某某、石某某偿还某售楼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