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荷叶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交通事故导致油箱破裂漏油污染路面,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19800元。本案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标准如何认定?承办法官朱开海如何化解本案争议焦点?
事故溯源
2021年8月9日上午,葛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因安全意识不强,会车时没有靠右,与对向行驶而来的刘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严重,车辆漏油污染沥青路面,由于事故发生时,恰逢大雨,雨水冲刷造成油污面积迅速扩大。当日下午,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对污染区域进行勘验测量,其污染面积为198平方米,葛某在现场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名。之后,养护中心雇佣工人对路面进行了一系列清洗处理。
辩论焦点
刘某甲及其所投保的某甲保险公司辩称:刘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葛某认为污染面积没有198平方米,同时认为原告起诉的损失标准计算过高。
葛某所投保的某乙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属于保险人免赔情形,本案中漏油污染路面属于免赔情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某甲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权益的损害没有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甲及某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漏油造成路面污染的损失进行鉴定能客观、专业地反映损失情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向法院申请对污染面积进行鉴定,但是因为鉴定费用需要5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损失金额,同时鉴定费用过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申请鉴定人自愿撤回申请。故根据各项证据及现行的赔偿标准,酌情认定本案漏油导致的损失为12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结合免责条款中“战争、军事冲突”等情形,本案中的油污不属于该条款所约定的情形,同时,油污损坏路面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某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原告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经济损失12000元,由被告某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乙保险公司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