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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宁乡法院助力沩水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1-07-17 01:01:05作者:佚名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邹晴)

  将小鱼投放到沩水中

  

   湖南法院网讯“哗啦啦……”随着阵阵水花溅起,一条条鱼儿欢快地跃入水中,成为沩水河中多样生态的一员。7月13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联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1万5千余尾优质鱼苗投放到了沩水、乌江交汇处。本次活动放生的鲢鱼、鳙鱼皆为适合沩水流域生长、繁殖的鱼种,对于补充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宁乡市人民法院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科学调配审判力量,优化专业化审判方式,用行动呵护司法生态,全力守护绿水青山。2020年以来,共审结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5件。

  使用地笼网捕鱼获刑

  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某在靳江河花明楼镇靳江村段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8月5日6时许汤某起地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起获汤某作案工具地笼网4个及捕捞的水产品。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汤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另查明,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生专家对被告人汤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专家意见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为52.5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10元,共计262.5元,并建议向靳江水域放流10cm以上鲢鱼447尾、鳙鱼149尾来修复渔业资源和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汤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损失以及修复生态损害费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九个月。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靳江水域投放10cm以上鲢鱼447尾、鳙鱼149尾,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50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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