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协作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这起历经四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7年,许某与某寺庙负责人徐某口头约定,由许某承建寺庙园林绿化工程。工程于2017年3月动工,同年6月退场。经多次协商,寺庙于2017年8月出具《还款计划》,认定工程款为3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底部加盖寺庙公章,并由负责人徐某签名;后双方就工程款金额发生争议,2018年2月寺庙又向许某出具《经协商》一份,载明绿化工程款为20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底部加盖寺庙公章,并由寺庙负责人徐某签名。同月徐某又向许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许某币83.7 万元,底部加盖寺庙公章。至起诉时止许某未向寺庙或负责人徐某交付借款。至案件审理终结前,寺庙已向许某支付款项共计141.5万元。
因案涉工程并未签订合同,工程价款无书面约定,在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未及时验收、结算。导致本案工程款的认定出现多张票据,双方持不同意见。原告按照《还款计划》的工程款320万元主张权利,被告答辩应依《经协商》确定涉案工程款为20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了解该案的特殊性后,邀请法院经验丰富的另一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位审判员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该案中数份票据的效力认定,利用自己的亲和力和专业知识与当事人“背对背”调解,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逐渐解开纠纷处理的各个症结点。最终在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寺庙除前期已支付的141.5万元外,于2021年9月16日前还支付许某绿化工程款63万元。
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桃源法院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为高效、便利的解决纠纷,积极发挥审判员之间以及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通力合作、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矛盾,努力实现纠纷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