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动态 > 我为群众办实事┃钦南法院:男子竟以非婚生女为由拒付抚养费, 法官给“调”好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钦南法院:男子竟以非婚生女为由拒付抚养费, 法官给“调”好了!

发布时间:2021-05-28 07:46:1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法院网

  

  “非常感谢法官,多亏了你的耐心调解,才使得我如愿以偿拿到女儿的抚养费!”近日,钦南法院成功调解一件未婚生女,为抚养费对簿公堂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相识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15年共同生育非婚生女儿苏小某。2016年末,原告刘某某外出务工,女儿苏小某交由被告照看。2017年年中,原告刘某某发现被告苏某某已私下偷偷和别人登记结婚,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女儿苏小某至今。期间,为了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刘某某曾多次向苏某某追索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苏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心灰意冷的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南区法院。

  被告:“我和你都没有登记结婚,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温情调解

  承办法官杨程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充分了解案情,考虑到案件特殊性,认为直接判决不仅不能缓和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更不利于日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承办法官在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

  起初,双方情绪激动,被告以孩子不是婚生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法官严肃批评指正,被告知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同等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从亲情的角度,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耐心细致地做苏某某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其换位思考。

  最终,被告苏某某意识到自己作为女儿的生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意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苏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至此,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不论出于道德情感,还是根据法律规定,都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59678.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