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2021年5月26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新华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达1130.6克。
▲桂林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新华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秦海艳与被告人欧军商议一同从湖南永州市驾车前往桂林市向被告人贺军购买毒品。当天19时许,欧军、秦海艳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给贺军毒资合计17100元。贺军在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桥头被告人王新华驾驶的轿车上向其购买到毒品后,回到自己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尚智巷的住处将69.3克冰毒交给秦海艳。交易后,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2020年8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潘花明驾车到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桥头向王新华购买毒品。被告人吴佳琪根据王新华的授意,携带10克冰毒交给潘花明,并收取其支付的3000元毒资。3.2020年8月8日22时30分许,潘花明联系王新华向其购买50克冰毒,双方约定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委定江里村一路边交易。当日23时30分许,潘花明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告人吴佳琪携带49.74克冰毒与潘花明交易,并收取潘花明15000 元。交易后潘华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吴佳琪于8月25日在住处被抓获。4.2020年8月25日,王新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携带毒资12万元与被告人罗传军一同驾车前往广西蒙山县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二人在蒙山县购买到冰毒1001.56克后即驾车返回桂林。当日二人在荔浦高速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车上查获上述毒品。
▲王新华等7名被告在法庭上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7名被告人分别触犯了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在查明犯罪事实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