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5月2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非法狩猎罪、销售“三有”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吴某彬使用网捕的方式先后在该县步头降苗族乡黄阳村山上猎捕画眉鸟共21只,事后将21只画眉鸟分五次贩卖给张某泉(已判刑),共获利1050元。公诉机关认为吴某彬非法猎捕、销售“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刑事及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彬在未申办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禁猎区域使用网捕的方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画眉鸟21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及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吴某彬赔偿人民币1500 元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吴某彬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态修复方案在晃州镇“燕来寺”旁绿地植补苗木柏树100株,已履行完毕,法院予以照准。
法官寄语:湖南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全面施行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切勿因个人私欲触碰法律红线,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的人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