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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正式施行 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来了

发布时间:2021-05-11 01:21:34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切实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重大战略,实现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发展。2021年4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集中管辖

  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内7个市(州)20个县(市、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该片区范围内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以及对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2021年4月9日,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已入驻天府中央法务区并实体化运行。


  二、“三审合一”

  意见明确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其中刑事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16个罪名、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与景观多样性保护相关的8个罪名、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5个罪名、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以及就前述刑事案件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包括因环境污染引发的8类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与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及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包括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不包括土地征收类行政案件),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案件。

  

  三、意义重大

  《意见》的出台,是以法律手段践行“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作出司法贡献,可谓意义重大。

  实施集中管辖后,一是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化、类型化案件集中审理优势,迅速积累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经验,更好统一大熊猫国家公园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二是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碎片化”“条块分离”的问题,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全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三是有效整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内优势司法资源,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有助于打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壁垒”,有利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实现统一规划、保护和管理,更好地服务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美丽四川建设,更好地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服务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以大熊猫保护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定位,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基础,以法律手段实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保大熊猫种群稳定繁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基本规定】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所涉7个市(州)20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二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所涉7个市(州)20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第四条【基本要求】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应着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建设,设立和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配置专业审判队伍,探索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和裁判规则,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供给,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开展环境资源法治宣传,筑牢大熊猫国家公园永续发展的法治保护基础。

  

  二、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第五条【刑事案件】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下列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犯罪: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10.非法采矿罪;11.破坏性采矿罪;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14.盗伐林木罪;15.滥伐林木罪;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与景观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下列犯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犯罪: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环境监管失职罪;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四)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

  (五)就前述(一)至(四)项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六条【民事案件】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下列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下列侵权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8.其他污染纠纷。

  (二)与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三)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行政案件】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下列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一)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因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的行政案件;

  (三)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但不包括土地征收类行政案件;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执行案件】上述案件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条【中院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三)其他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四)对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规定

  第十条【地域范围】本意见所称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是指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眉山、阿坝7市(州)所辖崇州、大邑、彭州、都江堰、绵竹、什邡、平武、安州、北川、青川、天全、宝兴、芦山、荥经、石棉、洪雅、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20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不明确的,商请大熊猫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案件管辖产生的争议,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立案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办理。

  本意见施行前的有关集中管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6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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