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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法院:签转租合同骗130万元 一男子领刑4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1-05-11 00:14:20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法院网

  朱某虚构租有一家公司铺面的事实,签订虚假的转租合同,骗取陈某130万元。案发后,朱某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认罪认罚。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朱某退赔陈某59.5万余元。

  2009年至2012年,朱某在柳州市一家公司任职。2012年6月初,朱某利用在该公司任职可以取用公司公章的便利,自行制作虚假的租赁合同,虚构公司将柳州市地下街的两间铺面出租给朱某名下的某百货商城的事实。同年6月16日,朱某利用该虚假租赁合同骗取陈某的信任,二人随后签订商铺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约定,朱某将柳州市地下街的一间商铺转租给陈某,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56年1月9日。陈某支付商铺租金13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二人同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该商铺租赁给朱某,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7日。朱某把2012年6月至9月的租金及履行合同保证金共计5.4万余元转账给陈某。后来,陈某发觉被骗后,要求朱某退款。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朱某退赔了65万元给陈某。2019年11月21日,民警将朱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朱某向被害人陈某支付的5.4万余元应当作为退赔金额在骗取金额中予以扣除,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予以认可,故对该意见予以支持。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积极退赔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朱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朱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依法生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关键是看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是否获取他人财产后逃匿,以及是否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本案中,朱某用自制的、并不存在的租赁合同,骗取陈某的信任,导致陈某上当,愿意接受朱某的转租并支付了130万元租金。朱某不仅有虚构租赁商铺的事实,而且通过签订转租合同非法占有了陈某的巨额财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朱某骗取陈某130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法院根据朱某退赔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65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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