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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发布时间:2021-04-26 03:28:32作者:佚名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3日上午,在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沙滩公园附近的战备码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联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及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等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执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湘江水域投放鱼苗约10000尾。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以“贯彻《长江保护法》,守护美丽湘江水”为主题。

  2020年6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长政发〔2020〕6号),在全市重点水域实施常年禁渔。

  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河某禁渔区水域利用4个虾笼网进行捕捞,捕获约l.25 千克鱼虾后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认定,龙某某的行为系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3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支持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岳麓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沙市岳麓区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生态环境损害未得以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综合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了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龙某某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承担3000元罚金等刑事责任外,还被要求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来源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的10cm以上滤食性鱼类苗种,以及履行为期两天巡护禁渔水域修复水生生物生境义务。

  一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于是出现了开头的场景。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47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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