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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法院:开设六合彩赌场牟利 蹲监半年

发布时间:2021-04-22 07:28:14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法院网

  欧某提供赌博场所和接收六合彩码单,供他人进行赌博。日前,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欧某在家中用微信账号接收六合彩赌单供他人赌博,后将赌单报至网站。网站每个月开奖4至12期,欧某每期收到赌资2500元至4000元不等。欧某通过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转给上家赌资共计25万余元。至案发时,欧某从中获利共计3000元。2020年4月26日,柳城县公安局民警将欧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计算机主机一台。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欧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欧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开庭审理时,欧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庭后缴纳了违法所得3000元、预缴了罚金保证金5000元。

  日前,柳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提供赌博场所和接收他人六合彩码单,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从中渔利。欧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欧某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820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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