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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调研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22 07:25:34作者:佚名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了解当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司法保护需求,4月13日,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调研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卫文星陪同调研。

      史小红副院长先后考察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研究基地、小麦育种试验田、秋乐种业公司和农业部DUS测试中心,并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DUS测试中心的相关负责同志、技术专家、种业公司负责人就当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服务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农业科技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座谈。座谈会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卫文星汇报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表示感谢。

      史小红副院长对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她指出,河南是农业大省,省农业科学院研发了大量农业科技成果,形成了一大批市场认可的农业知识产权,为建设农业强省作出了突出贡献。河南法院不断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理了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亮点。

      对于如何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史小红副院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智力成果,一项知识产权尤其是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需要科技研发人员长期钻研攻关,投入大量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付出大量心血。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多发、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状况,通过诉讼制度设计和审判机制构建,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者,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二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促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要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流转、转化、应用过程中的纠纷,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交易成本的精神,合理界定智力成果从创造到应用各环节的法律关系、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依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的产权权利,保障研发人员获得奖金和专利实施报酬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多听取创新创业市场主体的呼声。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经常到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走访调研,多与科技研发人员交流,体会科技研发的艰辛,倾听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时掌握了解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司法保护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激发社会资源投入科技创新的动力,使“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要求落地生根发芽,为创新型河南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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