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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县法院:非法收购加工“金毛狗” 4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4-14 03:35:39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法院网

  说到金毛狗,大家脑海中浮现的,是不是一只憨态可掬的小狗狗?但是下文案件提到的“金毛狗”是一种国家级濒危珍奇植物,因露出地面部分密被金黄色长茸毛,状似伏地的金毛狗头,所以被称为“金毛狗蕨”。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甘某俊因在梧州的药材生意不好,便想另寻出路。同年9月到罗城县黄金镇踩点时发现药材商机,遂联系被告人甘某文合伙做药材生意。10月份,两人又相继拉被告人聂某辉、欧某焕入伙。四人在黄金镇租赁厂房,购置药材加工工具,专门收购、加工“金毛狗”等药材。

  

  2020年10月26日,甘某文、甘某俊驾车到罗城宝坛乡收购由当地村民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挖到的“金毛狗”根状茎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截获,并当场查获疑似“金毛狗”根状茎共计3120斤。当晚公安民警对药材加工厂进行搜查,查获一批疑似“金毛狗”的根状茎11055斤、根状茎切片32.7斤。经鉴定,查获送检的样品为蚌壳蕨类金毛狗属金毛狗根状茎和金毛狗根状茎切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俊、甘某文、聂某辉、欧某焕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甘某俊、甘某文、聂某辉、欧某焕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变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647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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