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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活动“十五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08 22:38:45作者:佚名来源: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持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擅自进入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边境特定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设有“游客禁止通行”标识等区域。

  二、严禁拒绝、逃避边防检查和管理。

  三、严禁伪造、变造、买卖、骗取、冒用各类边境通行证件。

  四、严禁组织或者运送、收留、藏匿无有效边境通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五、严禁资助、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六、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边境管理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

  七、严禁携带、载运、散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

  八、严禁在边境地区私自开展“低慢小”飞行器飞行活动,以及擅自处置不明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

  九、严禁在边境地区猎杀、捕捞、采集、走私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

  十、严禁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一线的交通、通信、水利、水文、电力、测绘、边防、国土资源保护等设施。

  十一、严禁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清晰的设施,以及在国(边)界标志上刻划、涂改。

  十二、严禁在边境地区破坏军事设施,干扰军事通信,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十三、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边境地区相关保密信息资料。

  十四、严禁阻碍、谩骂、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严禁从事其他危害边境秩序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1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zang.gov.cn/xwzx_3233/gsgg_205/202104/t20210408_198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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