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经营门窗定制安装业务。2018年4月28日,被告秦某在原告王某处购买门窗,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后原告王某到被告处丈量了门窗的尺寸,并协商了门窗的价格、数量、费用等事项。
待原告王某到被告秦某处安装门窗完毕,被告秦某共计支付原告王某款项共计10056元,其余2286至今未付。被告秦某辩称双包卫生间门价格与当时约定不一致,且未在订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自行确定的价格超出市场价格,对原告王某诉求按每扇900元计算双包卫生间门价格不予认可。
2020年7月17日,原告王某诉至云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支付货款剩余2286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交的销货清单多处涂改且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结合门窗定制安装的市场价格,法院酌定双包卫生间门价格每扇按800元计算,故判决被告秦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共计1986元,以1986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法官提醒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订立口头形式合同时,对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内容需明确,可以对双方约定合同条款时进行录音或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确定,以免出现合同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