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袭警罪正式入刑。配合警方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视法律如儿戏,公然挑衅警察的权威。
4月1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叶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广西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与前男友赖某某的感情纠纷,将对方车辆堵在贺州市平桂区水岩坝老虎坳 207国道路口附近,并驾车撞击对方车辆。民警接警出警调解后,叶某某抗拒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踢打、拉扯,造成民警受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工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法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予以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请群众自觉配合,对袭警者必定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