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闭某某、农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案件。龙州县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纪委等单位近200名工作人员现场接受了警示教育。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闭某某在担任龙州县边境贸易服务中心出纳员兼票证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提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分32次从单位账户提取单位资金共计205万元,其中转账给农某某20万元,其余18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农某某在担任边境贸易服务中心票证员期间,私自以“退款”名义填写转账支票,从单位账户转账8万元到其个人账号,用于个人开支等用途。
2019年11月,农某某和闭某某得知龙州县国税局有一笔25万余元减免税款(退税)转到单位账户。两人经过商议,各自找来4个亲戚的银行帐户将单位账户里的34.7752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农某某分得17.4961万元,闭某某分得17.279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农某某个人或伙同被告人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及共同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两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已全部退出赃款等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后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内心极为震撼。无论身居何职,要坚决守住“底线”、不碰“红线”。”龙州法院干警吴文伟深有感触地说。旁听政法干警纷纷表示,要以典型案例为戒、警钟长鸣、汲取教训,不断加强个人品德、政德、道德修养,坚守纪律、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