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藤县中医医院原院长李新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李新远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新远在担任藤县中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直接在其办公室及医院停车场内收受贿赂,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4万元。
法院认为,李新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新远受贿人民币32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法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李新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