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动态 > 柳城法院:两车相撞司机受伤致残 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柳城法院:两车相撞司机受伤致残 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30 02:25:3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法院网

  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袁田家受伤后8次住院动手术治疗。此后,他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不久前,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2015年12月23日,胡军驾驶其名下的一辆机动车,在柳城县寨隆镇龙旦路直行时,车辆左前部与同向直行的袁田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尾随相撞,导致袁田家身上多处骨折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胡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需要动手术,以及右小腿骨折术后肿胀疼痛、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术后切口感染、骨髓炎等问题,袁田家8次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合计166天,医嘱建议全休天数217天。

  2019年3月19日,袁田家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据鉴定结论,袁田家本次损伤致残程度为: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残疾。

  胡军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于是,袁田家把胡军和保险公司诉至柳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50万余元;鉴定费1600元和诉讼费由胡军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袁田家主张的护理费及误工费计算日期有异议,不认可袁田家提供的鉴定意见,申请对袁田家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以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柳城县法院依法移送委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柳州市中院司法技术管理科依法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该鉴定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袁田家本次事故导致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右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1162日。

  “鉴定结论中,袁田家的伤残等级降低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结论时间却变长了。”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中袁田家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依法准许。

  此后,柳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袁田家本次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袁田家本次损伤建议误工期评定为730日、护理期196日、营养期196日。

  庭审中,双方对这份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袁田家提出,应结合他的具体病情,根据客观实际,由法院酌定护理期、误工期及营养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胡军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第三份鉴定没有异议,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袁田家本次损伤的误工天数为730天,护理期为196天,营养期为196天。

  经核算,法院认定,袁田家因事故受伤遭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抵减胡军垫付17万余元,尚需赔偿2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5万余元。鉴定费由胡军承担。胡军先行垫付的17万余元,法院确认最终责任数额后,由保险公司与胡军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另行核算。

  不久前,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袁田家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袁田家15万余元;胡军支付鉴定费1600元给袁田家。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胡军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认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胡军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文中人名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15157.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