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事情经过
2018年,张某因驾驶超载货车上路,被交通管理部门暂扣驾驶证。但张某曾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故张某五年内无法重新申请获取驾驶资格。由于张某自此无法从事运输行业,2020年8月张某灵机一动,产生了办理虚假驾驶证、鱼目混珠的方法。张某自认为,自己具有10余年的驾驶经验,是否有驾驶证上路都不会出现问题。于是,他主动联系了办理假证人员,按照其朋友的真实驾照办理了一张虚假的驾驶证,然后粘贴上自己的照片,就堂而皇之的驾车上路了。2020年11月,交警部门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张某使用虚假驾驶证件的行为。2020年2月,丰满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主动缴纳了罚金,并表示自己没有想到使用假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是自己的不懂法、不知法害了自己,以后一定引以为戒。
法官普法
在使用虚假证件的问题上,公众认知往往有误。很多人认为,为了方便生活、学习、工作,办理个假证,无伤大雅,更不知道这个行为会构成犯罪。但事实是,使用假证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