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人以不接电话、换电话号、微信不回或者拉黑、举家搬迁等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正所谓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仅用八天时间让一起拖欠多年欠款的案件顺利还了钱。
2009年到2010年期间,被告小张向原告小王共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到期后,小王曾多次向小张催要均未给付。后期小张将小王的电话拉黑并前往了外地,无奈之下小王起诉至法院,请求小张给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打不通,经过多方寻找,法官联系到了被告的妹妹。经过沟通后,法官得到了被告的联系方式。在拨通被告的电话之后,法官向被告简单陈述了一下原告起诉的事实,并通知了其开庭时间。被告虽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表示自己没空出庭也没钱还债。法官告知被告,如果他拒不还钱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个人的信用以及子女的将来都有影响,被告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表示会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签收了调解书后,被告向原告保证一定会如期归还欠款,双方握手言和,长达多年的欠款在短短八天时间要了回来,原告向法官表示感谢。
欠了钱总是要还的,百般逃避的侥幸心理也不能改变欠款的事实,所以一定要履行义务尽早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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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