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泰城的老张,今年76岁,平时乐善好施,是远近闻名的热心人。邻里邻居谁家红白喜事,总能看到他的身影,去年他还被所在社区评为“社区十佳好人”。不曾想,好人老张竟然近日还会接到法院传票,一时间整个社区传的沸沸扬扬,这让老张很郁闷。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老张年轻时勤劳能干,农忙种田,农闲从南方往北方运输水果,多年下来家中有些积蓄,用老张的话说,二十年前他就是百万富翁。1999年底,老张的邻居老王因为儿子小王留学要出国,急需一笔资金。远亲不如近邻,老王很自然想到了邻居老张。老张二话没说,直接借给他二十万。 又过了几年,小王在国外一直发展不错,找了个外国媳妇定居国外,生了个混血儿。老王喜出望外,夫妇俩要去国外照看孙子。老王想着以后不在国内住了,就把房子顶账给了老张,抵销了原来的二十万元借款。因为房子是单位的房改房,暂时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当时买房子时老张找了证明人,双方签订了《房屋顶账合同》。 人有旦夕祸福。2019年前后,老王夫妇因病先后客死他乡。得知好友去世消息,老张还伤心了好一阵子。真是无巧不成书。在老王去世后,老王卖给老张的房子需要拆迁,原值二十万的房产转眼升值到百十万。在国外的小王听闻此事后,立马打“飞的”回来,向老张讨要原来父母的房产。双方协商不成,不欢而散。小王一纸诉状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返还父母房屋,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老张收到传票的尴尬一幕。 虽然接到传票,可老张觉得有理走遍天下。咱当时是签订过《房屋顶账合同》的,铁证如山啊!可惜时间太过久远,房屋顶账合同怎么也找不到了,证明人也不在了。手上没有任何证明房子属于自己的证据,这可急坏了老张。就在老张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老伴提醒老张,合同你当时去公证了,还是我让你去的呢,咱们去公证处查查还有底档吗?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老两口来到了当年办理公证的地方泰安市唐王街100号,没想到泰安市公证处六年前已搬到新的办公地点——泰安市传媒集团,并且改名改制了,现在叫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这可把老两口子急坏了,这下底档肯定找不到了,官司输定了。 接待老两口的岱宗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不要急,我们的公证档案都是需要长期保存的,只要是在我们这里做的,包括原来在泰安市公证处做的公证书,我们想办法会查找档案的。但查阅档案,你们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委托代理律师依法查阅。 由于泰安市公证处改制前老档案还未有电子化处理,建处三十余年的档案堆积如山。在公证处档案室,公证人员费尽周折,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老张当年的公证原始底档,核实情况后岱宗公证处为老张的诉讼代理律师复印了《房屋顶账合同公证书》档案并加盖公证处骑缝章保真,通过代理律师交到了老张手上。 知道老张在岱宗公证处查到了父母与老张一起办理的《房屋顶账合同公证书》,原告小王自觉理亏,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灰头土脸地又回去了。这样老张的顶账房保住了,下一步价值百十万的拆迁回迁房也安全了。老张逢人就说,好人会有好报啊!公证给我的房子上了“双保险”。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办理公证为自己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公证融入了广大群众的社会生活与经济交往活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处会依法形成一套公证档案并长期保存。公证档案作为公证活动的载体,事后能为公证当事人及司法部门等判断是非、裁决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证据帮助。 那么哪些个人和单位能借阅查阅?查阅需要办理何种手续呢? 1.根据《公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批准后可以查阅。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2.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批准后,可查阅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4.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