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在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一份“特别”公证书诞生了。
“特别,是因为类似案情,目前仅此一例。我们将本案命名为‘全国首例无名氏车祸赔偿金公益监管公证’。”岱宗公证处公证员张燕华说。
公证内容是一份交通事故赔偿金监管协议,申请人是宁阳县东庄镇北石崮村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现年69岁的五保户陈耐春。
1993年8月,陈耐春收留了一个流浪至该村的女人,也就是无名氏。无名氏,籍贯不详,哑巴,有精神障碍。二十多年来,无名氏一直与陈耐春一起生活。据北石崮村村主任闫星介绍,老陈这些年把无名氏照顾得不错。2018年7月14日晚,在333省道楼德镇赤坂村路段,无名氏被一辆半挂牵引车撞伤,住进医院。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需要提起诉讼,而无名氏又没有身份。在泰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毕秀梅的建议下,北石崮村村委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陈耐春为无名氏的监护人。去年4月25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上述申请。
于是,陈耐春作为原告无名氏的法定代理人,向新泰市人民法院(北石崮村地处宁阳县与新泰市交界处,车祸发生在新泰界内)提起诉讼。今年2月17日,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扣除住院期间近30万元的治疗费,无名氏获得了677946.40元的赔偿。
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也通知可以随时去领赔偿金了。这笔钱怎么花,成了问题。毕秀梅说:“按理说,这笔钱应该由无名氏自己支配,但她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行。她的监护人陈耐春,也有支配权,但老陈年纪大了,也不识字。万一他被人骗了怎么办。”
“把这笔款放在村委会的账上也不合适,怕哪天被人挪用了。”闫星说。
在提前与岱宗公证处沟通、交流后,一直为无名氏事件忙活的东庄镇妇联主席许娟、毕秀梅律师、北石崮村村委,和陈耐春一起,经过再三考量,决定:村委会作为甲方、陈耐春作为乙方、无名氏作为第三人(被监护人),达成一份交通事故赔偿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赔偿金领出后,由乙方转至岱宗公证处,由公证处将全部款项存至资金监管账户。公证处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无名氏的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金额为3000元/月。如无名氏患病或有其他情形发生重大开支,乙方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后,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协议同时约定:如第三人(被监护人)死亡,第三人(被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未出现,且有剩余款项,剩余款项仍按月向乙方支付。资金监管期间,乙方及第三人(被监护人)均死亡,甲方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停止对剩余款项的支付,待剩余款项权利主体依法确定后再行向权利主体支付。
4月30日上午,在律师和许娟的陪同下,陈耐春、闫星来到岱宗公证处办事大厅。经过身份验证、询问、笔录、确认、录像等一系列程序后,公证员张燕华为这份协议出具了公证书。
“这既是一份协议公证,也是我们公证处的资金提存保管业务。”岱宗公证处高级公证员肖文表示,资金提存保管属于公证处的正常业务,大多发生在房地产交易等领域,像无名氏的车祸赔偿金监管,这是第一次。
“这也是一次公益公证。一是因为本案申请了法律援助,公证处依法免除了公证费。二是这笔资金产生的利息,将归无名氏所有。而正常的资金保管,产生的利息由公证处享有。”张燕华说。
山东省公证协会会长、高级公证员冷春表示,对于法院判决给无名氏近70万元的赔偿款,由无名氏的监护人和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提存到公证处的账户,由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并由公证处根据相关的约定数额及时发放给无名氏的监护人,保证了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当事人无名氏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据闫星介绍,村里给了陈耐春一个保洁员的工作,每月600元,另加上每月570元的五保户补助和100多元的养老金,陈耐春每月收入1300元左右。以后,陈耐春每月还可以从赔偿金中支取3000元,用于两个人的生活。
4月30日下午,许娟打来电话,说无名氏的户口也解决了,宁阳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刚刚办理完毕,就落在陈耐春的户上。从许娟发来的户口页的照片上看到,无名氏有了名字,叫陈耐秋,身份证尾号是4868。陈耐秋与陈耐春的关系一栏写着:非亲属。陈耐秋的出生日期写的是:1970年3月8日。
50岁左右的年纪,是医生们估算出来的。而3月8日,则别有深意。为什么叫陈耐秋?“这是我起的,有春就有秋嘛。”闫星说:“给无名氏落下户口后,村里也可以名正言顺地照顾她了。下一步,就给她申请该有的补助,解决医保等。”
赔偿金得到妥善管理,无名氏的生活有了保障。从无名氏到陈耐秋,一个原本没有名字的人,在多人的合力帮助下,再也没有后顾之忧了。
“这个案子,从医院到法院,从律师到公证处,从县里、镇里到村里,处处体现着我们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体现着我们社会主义不放弃一人的为民宗旨和情怀。”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端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