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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四不调解法”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3-16 16:03:45作者:佚名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日照“四不调解法”优化营商环境

  

  

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深入学习贯彻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动员大会精神和省司法厅有关工作部署,充分践行日照仲裁“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理念,实施“四不调解法”创造性地发挥调解优势,让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妆扮优良法治营商环境。1至4月份,共办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52件,其中调解结案261件,案件调解率达到74.1%。
“不立案”调解
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迅速掌握当事人诉求和调解意向,即时沟通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立案”快速调解,减轻当事人负担。推动3起政企纠纷、物业纠纷实现“不立案”调解,涉案标的额164.6万元。
“不开庭”调解
充分利用开庭前仲裁员已全面熟悉案件、了解案情的“窗口期”,发挥仲裁员“专家断案”优势,大力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不开庭”调解,对调解成功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还仲裁费用。我市某小区群体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92名当事人“不开庭、无负担”化解纠纷,涉案标的额69.5万元。
“不合议”调解
对已经进入开庭程序的案件耐心寻求纠纷调解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充分利用“背对背”调解、情感互动、陈述事实、释法说理、以点带面“五法”推进调解,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仲裁庭“不合议”促进纠纷调解。
“不裁决”调解
对纠纷事实已查清、形成裁决意向、具备裁决条件的纠纷,适时发放《裁前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进一步理清权利义务,从顺利化解纠纷、保障互利共赢、推进执行履行等角度推进调解。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5/9bfaec97-aa82-4766-989a-bb3176b0d3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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