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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五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14:48:20作者:佚名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

  五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各区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有关要求,经2019年市司法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津司基发〔2011〕199号)《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司发〔2012〕27号)《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处理违纪行为工作细则(试行)》(津司发〔2012〕42号)《关于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津司发〔2012〕55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津司发〔2013〕42号)五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天津市司法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02_4264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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