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分别对2名非诚信诉讼原告开出5000元和50000元的“罚单”,依法对其非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Part 1 “消失的”22万元
“我怎么没还你钱了,还你那22万元哪去了?”
“你别说那个,我只看欠条,以欠条为准!”
刘某与高某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走上法庭。庭审中,被告高某称其通过现金给付及以物抵债方式已偿还刘某22万余元,尚欠刘某不足4万元款项,并在法庭上提举了多份录音予以证明。但刘某坚决否认,仍坚持称高某欠其26万元未还。
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向当事人做出“诚信诉讼”释明,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质证,最终刘某承认高某已经用羊群抵顶十八万余元案款的事实。针对刘某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Part 2 不实陈述的代价
“我们跟那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被告公司坚决的对法官说。
原告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公司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公司坚决称其与通辽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并且在庭后提交了说明。但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公司“画风突变”,承认其与通辽某公司是合作关系,并合伙承建了霍林郭勒市某医院一、二期工程项目。因被告公司行为背离诚信诉讼底线,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对被告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有些诉讼当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诚信诉讼的司法氛围,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