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一个重审的案子分配到我手上,是一起复杂亲属关系的遗产纠纷,5兄弟姐妹争夺一起财产,当事人都认为没有调解余地,却被我 “硬生生”地调下来了。
一幢房屋 引起50年亲情反目
1964年,潘兰与杨凡再婚,时年10岁的余一与继父杨凡一起生活。杨凡虽然是继父,但尽其所能承担着对余一的抚养,且与潘兰婚后未再生育子女。1986年,杨凡将位于宁乡市玉潭镇某处的土砖平房进行修补改造,建成了三层的楼房,并在住宅施工申报表上载明资金来源是与姐姐杨某莲、弟弟杨某明三人凑资而建。房屋建成后,杨凡以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领了房屋产权证。1993年,潘兰的远房亲戚潘玉进城务工谋生,投奔杨凡一家,后被杨凡夫妇收为养女,但并未办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随着杨凡与潘兰的年事渐高,老两口身体每况愈下。2016年11月,潘兰去世,期间,杨凡也因患癌身体状况不佳,而其养女潘玉对两老都有尽赡养义务。因母亲去世,余一跟继父的往来减少,关系也一度恶化。2019年1月,杨凡就该房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潘兰的亲属关系调查表中载明“余一不在世”。得知了此消息的余一,气愤不已,于2019年7月,一纸诉状将继父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继承母亲潘兰的遗产,即位于宁乡市玉潭镇某处房产25%的产权,并要求判令被告杨凡协助变更登记。
一场诉讼 晚辈与老人对簿公堂
宁乡法院受理该案后,案外人潘玉作为养女申请加入诉讼;因杨某莲、杨某明均已去世,案外人杨林、杨红即杨某莲、杨某明之子女,以该房屋是杨凡、杨某莲、杨某明三人共建为由申请加入诉讼,均请求继承该房屋相应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杨凡名下,建于杨凡、潘兰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各占50%份额,故一审判决由余一、潘玉、杨凡各继承属于潘兰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并由杨凡协助余一办理房屋份额变更登记。因杨林与杨红未能提供杨某莲、杨某明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证据,遂驳回两人诉讼请求。
案情判决后,杨林与杨红不服判决,两人于2019年10月上诉至长沙中院。就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杨凡病情恶化。病重期间,一直由杨林照顾伯父杨凡,因家在江西,即使是不在宁乡,他也会请杨凡的大哥杨某生之女刘良秋代为照顾伯父。11月杨凡去世,因杨凡在二审期间死亡,无法认定杨凡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故长沙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一场调解 5小时定分止争
今年4月,该案重新立案到我手上。经查明,杨凡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遗产留给杨林、潘玉以及刘良秋。拿到案卷后,我第一直觉,该案不能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解决,更不能因原告杨凡去世而简单地裁定终结,以上两种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并再次将包袱抛向社会。第二天,我先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了该案,然后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梳理案情,再分别与当事人约谈“聊天”,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给他们一个释放的空间倾倒苦水“降温”。在与潘玉的沟通中,我得知了杨凡生前有过一段录音,老人一辈子大起大落,未有亲生子女,表达了想把房产留给遗嘱中三个后辈的强烈愿望。
亲情是联系这一家子的纽带,我希望遵从老人的遗愿,也希望可以唤醒每一个后辈对长辈亲情孝道。思前想后,我打算以过世的杨凡与其后辈的关系作为该案的切入点,将大家聚集在一起作最后的调解。调解前一天,我特地嘱咐潘玉通知案外人刘秋良到庭,她是杨凡遗嘱里指定的继承人之一,如果落下了她,这个案子又将回到原点。5月22日上午9时许,准备前往审判庭前,我从柜子里拿了一袋一次性纸杯和茶叶,作好十足准备打赢这场“持久战”。因之前与每个人都有充分“聊天”的基础,所以大家都相信我会站在公正公平的角度去调解。我对以法定继承为由的一方讲情理,倡导以和为贵;对以尽了赡养义务而继承为由的一方讲法理,辨法析理,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几轮的调解,我让每一个当事人依次表态,并归整大家的意见,我再对房产分割比例反复权衡并与大家商定。经过5个多小时调解,最终大家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余一、潘玉、杨林、杨红以及刘良秋分别分得的房屋比例为16%、50%、24%、5%、5%。此时,五兄弟姐妹心中的那块石头终于落地,因一幢房屋而造成的亲情裂缝最终弥合。至此,本案也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涉及到复杂亲属关系的遗产纠纷更是难以裁判。家事审判,让司法带上温度是让家事“难断”到“能断”乃至“善断”的良方。只有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只有把老百姓的烦心事放在法官心中第一的位置,才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才能真正肩负起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