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这份案卷,明显感到此次调解的案子与往常不一样。
原告来自重庆,委托人也是重庆的女律师,被告系望城本地桥驿某汽车公司,原告以被告存在合同欺诈的故意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9.6万,赔偿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1万元。由于原告是外地人,不愿为诉讼来回奔波,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便有了这次不同寻常的调解经历。
听取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显然,双方对事实存在严重争议,我清楚地知道:对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不适合调解,亦不在我们诉前调解受案范围之内,它需要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如果就此中止调解,对于主动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来说,未免太过轻率。作为陪审员的我,当即决定,通过问答,查阅证据,去了解双方签约的过程,即使不能调解成功,亦可以对后续法官办案提供初步的参考。
在迅速阅读合约的关键条款和证据后,通过提问,我了解到:原告没文化,本意为个人消费购车,却与被告签下了电动汽车经销合约,且未阅读合约任何条款,便按被告的要求签名捺印,并支付购车款9.6万元,后收到被告发运的一台电动汽车。原告在与被告的前期洽商中,理解为:享受优惠方案后9.6万元可购三台电动汽车。被告称:9.6万元并非购车款,而是合约明确约定的品牌维护费,款到即可免费为其铺货价值13万元的相应车型。故原告发货一台经销价4万余元(市场价10万余元)的电动车后,再无下文。通过查阅此前双方的微信记录,我基本可以确认原告签约存在重大误解,而被告方亦没有完全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
双方对缔约的过程,各抒己见。原告认为签约过程存在欺诈和误导,被告认为原告是故意毁约。双方僵持不下,且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开始出现言语上的攻击和指责,尤其是原告方女律师,态度越来越凶悍。我一再强调双方此行的目的,不是谩骂吵架,不是彼此攻击,而是向着和平解决的目的。多次平复当事人的心情后,我引导双方只谈焦点,不再纠结缔约过程。然双方对已交付的车辆价值无法达成共识。一方要按官方报价,一方要求按经销价,双方均不肯作出让步,直到时针指向中午12点,仍未达成调解方案,被告方愤然离去……
由于“合同欺诈”一直是原告律师内心的心结,她似乎也听不进我任何的劝说。而此案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却不是调解应涉及的范畴,我决定放弃努力,将所有的案卷退还给了立案庭。
卷已退,而内心却依然愤愤不平,我为原告的愚昧无知叹息,为被告在交易中不诚信而恼羞。对案情略知一二的调解小组成员谭主任慨叹说:原告没文化,肯定是被被告“带轮子”了,原告应该是想买车,不是想做电动汽车的经销商……。这一席话,让我再次萌生想找原告了解购车的真正意图的想法。
当日下午,我在法院立案庭再次见到了原告,并得知:原告本意是想买三台车,自己一台,女儿女婿各一台,以为9.6万可以拿三台,所以才跟被告签了合同,没想到对方跟他签的是经销合同。原告律师再次见到我,似乎没有了上午的理直气壮,反而露出诚恳的态度:陪审员,看你这么热心,能否麻烦你再对我们的案子做一次深入调解,我们从重庆来一趟不容易,我不想为这个案子来回折腾! 原告律师再次表现出真诚调解的意愿。不忍看到原告千里迢迢,失望而归,对电动汽车完全外行的我,通过官网、售车的朋友多方了解电动汽车的市场行情,意外获知,纯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产品,可以获得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补贴支持 。而这一点是双方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都未曾提及的。由此,我脑海里形成了新的调解思路,准备尝试以此为突破口,再次联系被告,意图让被告降低争议电动汽车的售出价格。理顺思路后,我与被告方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完全回避被告方在销售中的不诚信行为,把了解到的车辆可以享受国家补贴的情况跟对方作沟通,并从被告市场发展前景的角度分析:即使合同履行,凭原告本人的实力和经济头脑等,也无法为被告在当地拓展市场,抢占市场份额。电话那头的被告迟疑了片刻,向我交出了汽车的价格底线,案件调解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双方对汽车价格差距越来越近,让我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看到我为此案的调解一次次的沟通、周旋,原告律师更是放下了先前的强硬姿态,作出了让步。最终,被告方高层领导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满足了原告退款3万元的要求,原告在电话里头为上午调解时的恶语相向和蛮横指责向被告方代表真诚致歉,取得了被告方的谅解。
当日傍晚,双方和解,被告兑现了一切承诺,并主动派车将两位远道而来的重庆客人送往了高铁车站……
一个对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一个看似完全不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一个已经决定放弃的案件,最终,因深感使命沉重,则立下“调解不成,绝不言弃”之目标,百转千回,终化干戈。此刻,我如沐春风,倍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