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申请人陆某年龄较大,且行动不便,献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团队干警将执行回来的赡养费送到了申请人陆某家中。
申请人陆某育有三个子女,家里有耕地数亩,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不能继续种植了,就分给了自己的三个子女耕种,经协商三个子女每年给付父亲赡养费800元,如生病住院产生费用由三个子女均摊,第一年,每个子女都如期给付了父亲的赡养费800元,到第二年给付日期,老三儿子却一直迟迟不给付,老人到家里去要,老三儿子称没有钱,给不了,老人一气之下将老三儿子诉至献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老三儿子给付陆某的赡养费800元,但老三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一团队在收到执行案件后,立即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被执行人称现在没钱,以在某工厂上班为由,不愿来法院办理案件。
鉴于这种情况,执行干警立刻赶往被执行人工作的场地,为避免耽误工厂其他人员的工作和照顾到被执行人的自尊心,执行干警联系工厂负责人将被执行人带往办公室进行调解,被执行人称与陆某因分耕地产生了矛盾,所以才迟迟不给付,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一番劝说,并且和工厂领导沟通协商,工厂同意提前将他的工资支出用于给付其父亲的赡养费,并告知被执行人以后要按时给付父亲的赡养费。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文章出处:沧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