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多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给我感受最深的是,在基本事实争议较大,仅凭当事人陈述或举证难以查清客观事实的传统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因难以举证而输掉“官司”,由此作出的裁判决结果容易产生公信力和接受度不高,矛盾纠纷也难以彻底化解的问题。所以,办理传统民事案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除了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需要有化解矛盾纠纷的智慧和情怀,增强说服力是关键。
就拿2013年我承办的一个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二审案件来说吧。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我阅卷后得知,原告败诉的关键点是一审法院对原告举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予认定,理由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都没有认定,故民事案件中对被告交通肇事的事实也不应认定。
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的心情是沉重的,预感本案可能要改判。
从法理角度讲,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力与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以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达不到认定标准而否定该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更重要的是,原告之女被车辆碾压致死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一审的判决结果正确,原告又该找谁索赔?经过庭审,查明检察机关在对被告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中有两个证人对被告车辆碾压原告女儿的位置是前轮碾压还是后轮碾压陈述不一;二是被告驾驶的车辆上未检测出原告女儿的DNA。
此案要办得有说服力,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证人陈述不一致的问题和被告车轮上为何没有原告女儿DNA两个问题。我决定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所搜集的证据,并去事发地看现场。通过现场体验,我发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里提到的证言矛盾问题其实是个假象。
虽然与原告女儿一同玩耍的一个小女孩白某陈述同伴小徐是被车辆的前轮碾压,而另一个证人张某陈述他看到的是被告驾驶的车辆后轮压倒了小徐,表面上看是矛盾,其实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小白玩耍的位置在被告车行方向的右前方,而张某看到事发经过时所处的位置在被告车行方向的左后方,事发地是直路,车辆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前后轮的轨迹是一致的,完全存在车辆前轮压倒以后后轮重复碾压的可能性。而对于DNA问题,公安机关进行痕迹检验是在小徐被碾压致死后一个半月后,该车辆的位置也距离事发地一公里以上。即车辆上的痕迹因车辆行使和长时间露天停放导致脱落而检测不到小徐的DNA,是正常的。另外,公安机关搜集的证人证言中均未有证人提到可能系被告驾驶车辆之外的车辆碾死的小徐。
于是,本案后经合议庭研究一致意见改判。为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我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就关于原告之女小徐是否系被告驾驶车辆碾压致死的事实认定问题,从否定一审裁判理由、否定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的证明力、以及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证据的证明力三个层次逐一进行了分析说理,特别是对证人证言之间如何相互形成逻辑印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仅就这一个焦点问题就写了6页3000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