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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判刑!岁末年初重要提醒!

发布时间:2024-12-20 19:32:37作者:佚名来源: 广东政法网

  近日,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件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资兴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兴宁某市场旁一门面内储存54箱烟花爆竹、64盘鞭炮,在某居民楼储存112箱烟花爆竹、89盘鞭炮,在某仓库储存171箱烟花爆竹、196盘鞭炮,在某办公区储存606.5箱烟花爆竹、12盘鞭炮,在某废弃炸药库储存167箱烟花爆竹,共计1110.5箱烟花爆竹、361盘鞭炮。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估,在兴宁某农贸市场旁一门面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具备燃烧爆炸性;存储点安全距离不够,运行管理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作业环境复杂,堆放物品繁多,周围环境人群聚集,容易引发燃烧或者燃爆事故而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起来,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烟花爆竹从生产、经营、储存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7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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