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居民黄某某家中装满30万元现金的黑色背包“不翼而飞”,原来,因经常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黄某某早已被李某某等3人盯上。李某某等3人趁夜色翻墙入室盗走其家中30万元现金。不久前,海口中院二审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某某和廖某甲、廖某乙(2人另案处理)是昌江黎族自治县同村老乡。“他们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情,我们村几乎每个人都知道,他们也没有正经工作,游手好闲,也经常在村里偷点小东西。”据李某某同村的村民回忆。
2021年8月,没有收入的李某某又打起了偷盗的念头,便把这个想法告知廖某甲和廖某乙,3人商量之后一拍即合。
而后3人到头铺村进行踩点,很快便把目标锁定被害人黄某某家。黄某某一家在海口市经营鱼类零售生意,经常将部分经营所得以现金的方式存放于家中。
2021年8月23日20时许,廖某甲、廖某乙负责盯梢,李某某看准时机,沿着外墙踩着空调外机攀爬至黄某某家的3楼,拿着钳子把窗户防盗窗栏剪开,顺利进入黄某某家。进屋后,李某某开始翻箱倒柜,最后在床头柜里发现装满30万元现金的黑色背包。李某某快速背起背包,顺着原路返回。得手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
回到出租屋内,李某某一伙怕被抓,连夜打车逃回村里藏匿,后来被警方抓获。
2022年9月27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承办人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2023年7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查阅案卷,核实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廖某甲和廖某乙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现金30万元。3人均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