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到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当事人宋大爷的电话:“真是太感谢检察官的帮助,法院判决下来了,我的误工费诉请也得到了支持。要不是你们,我还不知道可以主张误工损失呢!”电话那头宋大爷感激的说道。 2023年9月的一天,在田间务农的宋大爷在回家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宋大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轿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大爷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宋大爷多次与肇事司机李某、县保险公司协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未果。无奈之下,便向县检察院寻求帮助,今年10月15日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琳考虑到宋大爷事故受伤行动不便,为更好了解案情,带领办案检察官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在审查宋大爷诉讼材料时,发现诉状中未主张误工损失。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为由,直接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否定其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误工费。于是,办案检察官主动告知宋大爷可增加误工费诉讼请求。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琳,上门调查核实 今年10月18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10月31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宋大爷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等合法诉讼请求。判令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8万元,维护了宋大爷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该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8件22人。依法帮助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