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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法治

发布时间:2024-09-25 09:09:31作者:佚名来源: 广东政法网

  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法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冯键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鲜明导向,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再出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再提升。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切实按照全会部署,落实最高检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促进其他领域法治改革任务落地,切实抓好涉检改革任务落实,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更大检察力量。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法治,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唯有如此,才能更好更快实现宏伟目标。

  学习好贯彻好坚持好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又是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创新发展,具有全球化背景下法治上的可鉴性、规律上的共识性、理论上的先进性。要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应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遵循,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行动指南,时时处处用“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好贯彻好坚持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根本的是学好用好“十一个坚持”,在此,主要探讨如何做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制度安全,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要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好党章、准则、条例、规定、细则等,履行好党委、党组的职责,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总体得到满足后,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要求,这是我们开展工作、司法办案的出发点。司法办案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符合日常逻辑。中国人有着朴素的正义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替天行道、为民申冤,天怒人怨、天理难容等传承千年,需要我们在司法办案中坚持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统一。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案子,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案件办得好,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机关、对党和政府充满信赖,就是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案件办得不好,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舆情汹涌,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

  三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这两点一直为党中央所坚持,并且在具体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但不可否认,在一些领域或层面还存在迷信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这种偏向主要源于对所接触的一些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信息,进行理想化提炼、筛选,甚至推测后所形成的某种总体印象,然后依据这种总体印象去设想和勾画中国法治的应有状态和未来图景。实际上,一国的法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是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道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图也进一步清晰,我们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任何时候都不动摇、不放弃。

  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于国情和历史传统等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能力和水平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要靠学习养成和提升。普法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作。它通过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和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学校教育、社区普法和媒体宣传是常见的普法途径。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普法教育,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民遵法守法、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普法教育很重要,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就是上行下效,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出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其中要求,“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对此,要清醒认识到,必须要有历史耐心,甚至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达到上述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培养法治意识,包括潜意识和下意识。一件事应不应该做,首先要考虑它合不合法。做人做事都要有规矩意识和底线思维,经常对自己的行为做一些“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反思”。领导干部还要善于用法,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坚持依法办事。要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二,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民主作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会议讨论,集体作出决定。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领导干部要听得进不同意见,甚至是反对意见。要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注重过程与成果、程序与实质、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统一。法治是规则之治,领导干部要带头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身作则。

  第三,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牢群众观念。我们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牢记群众观念,就要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实现,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的声音。着力构建法治政府,在公共领域注重多协商、少强制,多参与、少命令,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设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坚守善治的治理模式。以“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完善听证、信息公开、意见陈述、诉求表达和监督等程序,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彰显人民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立法执法司法的示范效应,使全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并相信法治能够保障个体有尊严地生活,法治是实现自身美好生活的必需,从而将之内化为约束或支配行为的观念准则,真正让法治走进老百姓的心田。

  领导干部要带头更新立法、执法、司法理念

  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实现公正司法,领导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领导干部只有及时更新立法、执法、司法理念,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群众需要。

  一是坚持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统一。立法、执法和司法办案工作都应当严格依法,但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特别是司法办案决不能仅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应当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我在诉”,综合考量法、理、情,本着司法良知,努力践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标准,把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指示落到实处,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树立“定分止争”的实质公正理念。老百姓的心中有杆秤,迟到的正义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司法办案不能只符合法律条文的“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我们要知道,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要将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作为更高的公正标准,准确把握适用司法政策,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依法灵活运用司法救助等手段,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审慎地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秉持刑法谦抑原则,体现对弱势群体和一贯守法者的温度。对于国家政策调整后纳入刑法打击的行为,要注意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防止简单执法和司法。

  四是深刻理解与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是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验的科学总结,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好、完善好,带头在全社会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思维。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人人参与,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走在前列,干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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