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看看这本宣传册,一起来认识和保护这些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吧。”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8月12日上午,一起非法捕捉西藏山溪鲵案件的当事人初某、贾某跟随案件承办法官重回案发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某处山沟的小溪边,向往来群众递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宣传手册。
当日,松潘县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该案案发地发出生态司法保护令,为西藏山溪鲵筑起法治屏障。
非法捕捉西藏山溪鲵
“90后”被告人当庭忏悔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22年5月至8月,初某、贾某非法捕捉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初某、贾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我知道野生动物不能抓,我想赚钱为家里补贴一点,没想到竟然捕捉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怎么罚我都接受。”庭审现场,贾某含泪说道。该案审判长余琦发现,两名被告人均为“90后”,对野生动物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今年,我们一共审理了5起涉西藏山溪鲵的案件,其中,3起非法抓捕案件,2起非法收购案件。我们一直在想,如何防止他们再犯,同时还能对周边群众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对两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后,法官延伸审判职能,就如何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继续思考。
西藏山溪鲵在我省的栖息地多分布于阿坝州境内,因此,案发地法院松潘县人民法院也就如何保护西藏山溪鲵提出治理举措。最终,两地法院决定联合在案发地发出生态司法保护令。
两地法院联手
以法治力量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8月12日,松潘县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松潘县联合发出生态司法保护令,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条款:禁止以一切手段擅自捕捞西藏山溪鲵;禁止食用西藏山溪鲵及其制品;禁止买卖、运输、利用西藏山溪鲵及其制品;禁止擅自从事养殖生产西藏山溪鲵的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行为;禁止破坏、污染西藏山溪鲵的栖息地及保护区;禁止擅自建设妨碍行洪、污染水源、抽水蓄能等影响西藏山溪鲵洄游、生存的构筑物;禁止其他伤害西藏山溪鲵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入刑哦。”“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生态司法保护令发出当日,松潘县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松潘县司法局还组织了一场社区矫正对象绿色矫正普法宣传活动。法官和两名社区矫正对象一边派发环境保护宣传册,一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群众讲解了非法狩猎等相关案例、法律知识,以案释法,促进当地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了解。
“你们放心,我再也不敢乱捕野生动物了。以后,我还会定期过来开展巡护,通过现身说法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干劲十足。
“正其心”然后“矫其行”。此次活动积极推进破坏生态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生态修复”双向融合,着力提升精准矫正实效。为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绿色低碳教育和行为替代生态修复活动,两地法院引入碳普惠积分制,以“个人碳积分”的形式将其减碳行为和义务予以量化,并纳入社区矫正监管方案,通过践行低碳行为深化绿色矫正,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实现“破坏者”向“保护者”的转换。
下一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将继续坚持“谁损害谁修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修复模式,以法治力量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知识多一点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
西藏山溪鲵是有尾目小鲵科山溪鲵属两栖动物,俗名羌活鱼。生活于海拔1500至4300米的高原或高山高寒地区的流溪内,或者栖息于泉水石滩及其下游溪沟内,溪内一般石块较多,分布于青海、甘肃、西藏、陕西、四川等地,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
西藏山溪鲵是中国特有的物种。因过度利用和栖息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种群数量减少。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西藏山溪鲵入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