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几十的火锅你不心动吗?”“在这里你可以实现吃肉自由!”……这些充斥网络的达人探店视频究竟是真实体验的分享,还是披了营销外衣的广告?近日,经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监督,上述短视频中隐性广告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相关短视频上已标明“广告”字样。
今年5月初,枣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部分“探店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分享评价多家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购物链接,但未在视频中标明或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同时有消费者在视频下方附加的购物链接中评价相关店铺存在分量少、食材不新鲜等问题,质疑视频发布者的推荐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
根据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承办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上述“探店达人”发布的推广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引导消费者出于对“探店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应当予以整改。
5月23日,枣阳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磋商函,建议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监管,治理“探店达人”的隐性广告行为,确保其依法依规制作发布视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普法力度,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依法经营意识。
收到磋商函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走访调查,并对涉案的“探店达人”进行约谈,在核实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后,对当事人进行指导教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今年6月,相关行政机关又召集本市运用短视频平台发布含有购物或服务链接内容的自媒体从业人员、直播间运营者和带货主播,开展行政约谈,面对面约谈、点对点纠错,并请他们签订《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承诺书》。
日前,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跟进监督,发现上述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相关当事人已在其发布的商业宣传短视频上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