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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 继承人可继续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2:52作者:佚名来源: 新疆平安网

  

庭审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俗话说“死无对证”“人死债消”,非也。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借人死亡的,其留下的债权应有财产继承人偿还。日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7月,李格向好友王大强借款15万元,收到借款后向王大强出具了5万元、1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分别约定于2017年12月、2019年6月还清。

  直至2019年底,王大强多次催促,李格仍拖延还钱。至2023年王大强因病去世,李格也未归还欠款。之后,王大强的妻子葛昕、儿子王小强多次向李格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格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葛昕母子向法庭提供了借条、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在法庭确认李格于2020年通过扣除项目款折抵借款5万元,能够证明李格从王大强处借款共计15万元,现欠付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

  李格认可向王大强借款15万元的事实,但辩称已于2020年1月和3月,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向王大强支付了10.2万元、5万元,对多出来的2000元,王大强通过微信予以退还。李格虽主张归还全部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转账记录、收据或者关于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证据。李格提供的王大强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的截图,不能证明该笔转账的目的和用途,也不能以此推定前期15万元或10万元借款已经全部偿还的结论,不予采信其偿还全部借款的辩称意见。

  法院认为,出借人王大强死亡后,葛昕和王小强作为王大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合法债权的主张权利人,二人要求李格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李格向葛昕、王小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主审法官提醒,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可依法继承。出借人死亡,其合法的债权并不会因此消灭,继承人继承其债权后仍可以向借款人追讨欠款。(文中人员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7/30/content_53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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