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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发布时间:2024-08-14 16:23:31作者:佚名来源: 广东政法网

  日前,汕尾市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来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绿美汕尾”专题调研。人大代表调研视察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现场听取汇报。

  2020年以来,汕尾法院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对标汕尾市委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审理好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努力为绿美汕尾生态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近年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切实把环境资源审判摆上院党组重要议程,先后召开9次党组会、12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深刻领悟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

  同时,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18次向汕尾市委、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请示报告工作,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进步。另外,审判委员会先后讨论24宗环境资源类案件,3次邀请检察长列席会议,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为妥善解决涉环境资源矛盾纠纷,2020年至今年6月,汕尾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72件,审结169件,判处277人承担刑事责任;143件案件并处罚金,罚金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3.14%,总额921.6万元;22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诉请,累计判赔生态修复等费用近2000万元。

  受理涉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133件,审结128件,类型主要为土地行政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占用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和违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

  受理涉环境资源非诉审查案件225件,审结224件,类型主要为申请执行违法占用农田的行政处罚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被处以罚款。

  同时,全市法院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第一标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海丰县某养殖户在大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高位养殖场被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13宗系列案,既认定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也对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予以确认。

  受理环境资源执行案件20件,执结18件,保护环境资源受损权益。如钟某育、吴某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被告人被判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汕尾海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94600.2元的鱼苗进行海洋生态修复。为保证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性,提高鱼苗的存活率,经征询当地农业农村局的建议,约110万尾的相关水产苗种在2022年休渔期开展增殖放流,起到“执行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人民法院报、南方+等主流媒体相继予以报道。

  能动司法助力形成环境资源“大保护”格局

  为助力形成环境资源“大保护”格局,汕尾法院一方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纳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普法形式并向社会公示。依托常态化庭审直播、文书公开、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全方位不间断开展宣传教育。

  2020年以来,先后庭审直播134场,公开文书65份,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56件,出动干警216人次深入创文创卫挂驻点以及街道、社区、人流密集处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42场,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群众覆盖面近万人。同时,主动与党校、环保、住建、城管等党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协会加强联系协调,积极选派法官上门送法宣讲,强化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另一方面,汕尾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对促进社会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切实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针对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先后发出司法建议36份,其中刑事类16份、行政类20份,收到反馈33份。被建议单位既有行政机关,也有相关行业;既有乡镇政府,也有村级组织;建议内容包含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加强破坏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程序性等,有力促进行政机关、相关行业以及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64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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