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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被宾馆玻璃割伤,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12 04:19:22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市面上有很多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各式各样的游学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并不能陪同前往。由于未成年人防范风险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都不高,因此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明德公司组织的修学营活动。按照明德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紫龙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明德公司系修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明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

  明德公司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德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紫龙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明德公司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德公司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明德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明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明德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明德公司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明德公司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

  宣判后,明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7/t20240709_1666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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