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邓诗平 储义 记者 王原)4月29日,一份《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正式印发。这份由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牵头,与怀宁县人民法院、怀宁县公安局会签的文件,源自该院成功办理的13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23年8月,一条来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线索,引起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注意——陈某提起的13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我们经过调查核实,就该13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件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介绍,经查,2021年,陈某分别以李某、汪某等13人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13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李某、汪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该系列案件认为,“借某某”APP为用户间借款生成并保存电子合同。陈某与李某、汪某等人均为“借某某”APP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借某某”APP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陈某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李某、汪某等人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故陈某要求李某、汪某等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怀宁县人民法院遂判决李某、汪某等人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涉案民事判决均已生效。
事实果真如此?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对线索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受理并调查核实。
真相逐渐明朗。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陈某通过“借某某”APP向四十余人发放高利贷,其放贷期限一般为7日,放贷实际年利率有的高达2234%。陈某所放贷款,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均少于“借某某”APP交易记录显示的借款金额。因部分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陈某便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其在诉讼中隐瞒放贷时收取高额利息、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借款协议金额的真实情况,欺骗法院,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
“陈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系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法应予以监督。”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介绍。
4月26日,怀宁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监督意见,对该13起案件再审改判。
为构建预防和查处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4月29日,怀宁县检察院牵头与县法院、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沟通联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反馈、办案协作等多项制度,实现对虚假诉讼的联防联惩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