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广西北海市检察机关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新模式推进社会治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检察机关以“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为切入点,统筹推进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业务融合发展,以“我管”促“都管”,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2023年以来,北海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6件33人,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多个方面。
广西合浦县检察院、博白县检察院、廉江市检察院携手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
一体履职,合力监督
北海市检察机关注重完善内部履职机制,统一线索管理、资源调配、案件监督,实现横向融合、纵向联动,努力实现检察监督和社会治理效果最大化。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交通肇事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履职机制优势,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高效衔接,保证检察监督不缺位。2023年8月15日,赵某驾驶轿车在一路口撞倒步行的孙某,孙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银海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赵某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是否对赵某予以行政处罚等问题移送该院第二检察部审查。第二检察部审查后,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赵某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行刑衔接闭环管理。
银海公安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赵某作出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赵某在10年内不能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北海市检察机关针对不起诉案件同步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对确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及时回复,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现象,确保罚当其责、精准监督。
衔接配合,协同共治
北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服务保障北海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协同共治,以个案为视角,深挖行刑反向衔接不畅通等执法难题,进一步规范办案流转程序,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和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转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23年4月9日,冯某驾驶渔船在北部湾一号附近海域进行电捕鱼作业。执法人员抓获冯某并扣押其船舶、作案工具和渔获物3.25公斤。经认定,冯某所作业的海域为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
之后,案件移送到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费,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海城区检察院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确保罚当其责,海城区检察院及时向海城区海洋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冯某相应的行政处罚。海城区海洋局采纳检察意见,对冯某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安装的禁用渔具。
海城区检察院与海城区海洋局探索建立执法监督、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携手推进诉源治理。今年4月10日,海城区检察院与海城区海洋局联合印发《海城区检察监督与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衔接程序和协作内容,合力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问题。
为解决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难题,今年5月16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签订《关于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粤桂两省(区)三地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协作共同体。协作机制规定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跨区域办案、司法协作等内容,为三地检察机关搭建起异地案件高效移送、密切协作、精准办理的司法桥梁。
教惩融合,案结事了
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终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和批评教育,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才是真正办结了案件。
北海市检察机关以提出检察意见为抓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做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
2022年8月,陈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应网友要求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将转入其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资金取现交给上家。至案发时,陈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被诈骗款5000元。银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随后,银海区检察院向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给予陈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银海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某表示,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做个好市民。
北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新模式、新机制,有效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织密社会治理责任网,确保罚当其责,实现执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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