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汪某以父亲病重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却不予批准并据此辞退汪某。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未对汪某的合理请假行为进行理解和宽容,其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做出的辞退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1年12月20日,汪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汪某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工资税前20000元。
工作期间,汪某因其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向某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至大连陪护父亲手术。汪某于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申请年假2天,请假原因为家人住院手术陪护,某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申请事假8天,请假原因为家人住院手术陪护,某公司相关人员同意批准。
因汪某父亲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汪某遂于2022年8月15日申请事假5天,请假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但某公司未予批准。汪某继续在大连陪护父亲,未到公司上班。根据汪某提交的其父亲住院病历,显示汪某请假事由均属实。同时,根据汪某提交的与公司上级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邮件记录内容,显示2022年8月1日至8月18日请假期间汪某通过线上协助办公。
2022年8月25日,某公司向汪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汪某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
汪某认为,其因父亲病重进行手术需进行照顾和陪护为由进行请假,属于合理事由,某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汪某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请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汪某该期间存在旷工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以父亲患病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某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某公司应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然而某公司对汪某之请假申请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某公司以汪某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