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黑龙江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贸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约定于2023年5月、7月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为保障债务履行,粮贸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粮贸公司将一处厂房进行抵押登记,张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粮贸公司及张某某均未还款,银行将其诉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经了解,该企业为省内一家主营粮食深加工的民营企业,实缴资本3000万元,2009年成立至今经营稳定、效益可观。2022年以来受库存积压、应收账款增加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偿还贷款。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虽然标的额巨大,但证据链条完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担保物权有效,庭审结束后即可作出裁判。鉴于企业目前无清偿能力,考虑后续执行阶段的鉴定、拍卖变卖程序以及抵押物市场价值波动风险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延时”审理。在向双方充分释明上述因素可能引发的周期长、折价低、利息及费用增加、负担及风险增大等不利后果的基础上,经多轮协商、双方同意后,给予企业2个月的审理“宽限期”。
在“宽限期”期间,法官积极指导、督促企业自行变卖抵押物。2023年12月21日,该企业以高于双方预期的价格成功变卖抵押物,清偿了银行本息合计2055.72万元。对于清偿不足部分,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庭审中银行将其主张变更为要求支付剩余利息,诉讼请求从2000万元降至不足25万元,法院依法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此案不但在法定审理期限6个月内审结,还为企业节省诉讼费用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