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尹某与被告丛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2018年2月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孩子的到来反而增加了双方矛盾。2023年5月初,尹某和丛某二人最终因感情不和到大庆市民政局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跟随尹某生活,丛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现尹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收入不够生活花销为由,便用孩子的名义于今年2月将丛某诉至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丛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庭审中,被告丛某辩称,离婚时已约定自己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现离婚还不到一年,对方就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显然属于案外人尹某的违约行为。且自己目前无固定工作,靠做临时工来维持生活,无力支付孩子的高额抚养费,原告要求金额过高,从2023年5月起,自己每个月只能给付500元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给付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本案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小尹尚未到上学年龄,参照2023年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60元的25%的标准,经计算应向小尹每月支付抚养费465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给付小尹每月抚养费500元,超过上述标准,更有利于小尹的生活需要,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丛某向原告小尹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并自今年3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小尹抚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