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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空置商品房的物业费能否打折?

发布时间:2024-04-20 01:38:05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有的业主买房后并未一直居住,房屋空置状态下,业主能否以此为由少交物业费?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某系辖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6月10日,该物业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为赵某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是以赵某某拥有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费采取预收方式,每次按12个月的期限预收下年度物业费,并以房屋建设单位向赵某某发出入伙通知书,约定自领房之日起开始交物业费,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赵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收房,已交纳2015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物业费,自2020年7月16日起拖欠物业费至今。物业公司采取多次上门催缴物业费、张贴物业费欠费单、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等方式要求赵某某交费无果,只得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依约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

  赵某某辩称,因其在外地定居,只有过年才回来住几天,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车辆费、垃圾费、电梯费等费用,其间也未收到物业催缴通知,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主张只交纳70%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故对某物业公司要求赵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该房屋是否为空置房,该房已于2015年6月4日验收交付,赵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认在房屋交付后居住至2016年搬离,同时2022年及2023年有居住行为,该房屋并不符合尚未交付或交付后从未装修居住过的情形,故该房屋不属于空置房。物业费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清洁等项目的开支,因此,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赵某某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应予交纳物业费。同时《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未对物业费减免有明确规定,对赵某某主张减免物业费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利息。赵某某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主动联系物业公司交清了剩余欠款。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可知,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主要是一项公共服务,针对小区公共照明、通风、绿化、供水、社区安全等公共空间与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费是为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物业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虽有个别业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在此期间仍要提供相应服务,业主不能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业主如存在房屋空置情况,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经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实行申请物业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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