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雇佣原告为其60余垧土地进行插秧作业,因双方相识多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被告在结算了部分费用后以自己尚有其他款项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该起案件有调解可能,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双方解开心结。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欠条等结算凭证,无法证明其主张,且双方对用工天数,工作完成质量未进行核对确认,对最后结算数额存在分歧。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调解方式,分别倾听原、被告诉求,找准矛盾焦点,一方面不断向被告释法说理,耐心讲解,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最终原、被告双方各有退让,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同意当场支付部分费用15000元,余款20000元三个月后给付,双方达成和解。